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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未取得批复,就开工建设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5-06-16
来源:中晖环保 浏览次数:92
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典型违法行为,其处罚规定需结合法律条文、实务操作及具体情节综合判定,具体可从以下维度详细解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基础处罚措施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若违反这一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建设
这是首要的行政命令,要求建设单位立即终止一切施工行为,包括主体工程、辅助设施及配套工程的建设。实践中,行政机关会通过现场勘查、调取施工记录等方式确认停工落实情况,若拒不执行,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罚款处罚
罚款金额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基数,处1%-5%的罚款。这一区间幅度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具体数额需结合违法情节判定:
从轻情形:如刚开工即被查处、主动停工并配合调查,可能按1%-2%处罚;
从重情形:如多次违法、造成生态破坏(如占用水源地、破坏植被),可能按4%-5%顶格处罚。例如,某总投资2亿元的工业项目未批先建,若造成局部水体污染,可能被处以800万-1000万元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
这一措施旨在消除违法建设对环境的潜在影响,要求建设单位拆除已建构筑物、修复地貌或恢复生态。例如,若项目在草原上违规建设地基,需拆除混凝土基础并补种牧草,恢复至施工前的自然状态。
二、对责任主体的连带处罚
除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外,法律还明确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责:
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撤职等,具体视责任大小而定。若涉及国有企业或公职人员,可能同步启动监察调查程序。
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如通过伪造环评文件骗取审批、暴力抗法等),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理的特殊情形
并非所有未批先建行为都会被处罚,需结合《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综合认定:
超过追溯时效
若违法行为自终了之日起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例如,某项目2020年完工,2023年才被举报,若期间无持续违法状态,则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
首次违法:建设单位无同类违法记录,且开工时间短(如10日内)、未造成污染(如仅开展场地平整,未排放污染物),且在查处后3日内完全停工并恢复原状,可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补办手续成功: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建设单位已补充环评文件并取得批复,且未造成实际环境损害,可视为“消除违法状态”,从轻或免予罚款,但仍需责令停工(因程序违法已发生)。
四、法律程序与救济途径
建设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罚款金额有异议的,可提交总投资额证明、停工损失报告等材料,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考量裁量幅度。此外,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罚前需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制度意义与社会影响
环评制度是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前置关口”,未批先建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还可能导致项目选址不当、污染防治措施缺失等问题,增加后期环境治理成本。严格处罚此类行为,既是落实“源头防控”原则,也倒逼企业树立“环保合规第一”的意识,推动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
总之,未批先建的法律后果兼具惩戒性与教育性,建设单位需严格遵守环评审批流程,避免因程序违法承担高额经济和信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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